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及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八家单位联合发文(南银发〔2020〕16号)精神,现结合连云港实际补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动性支持,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融资支持
(一)进一步加强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及各支行将强化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对法人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再贴现、再贷款需求将优先审批,足额保障,对于资金出现紧张的法人金融机构可通过常备借贷便利提供支持。各法人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集中更多资金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将在总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框架内,指导督促相关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确保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融资成本不超过1.6%。加大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力度,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不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将根据信贷投放情况给予再贴现和再贷款支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将联合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主办行制度,针对各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最优质金融服务,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扩大产能不受资金限制。对疫情防控相关医院、医疗单位和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通过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其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并给与一定优惠利率。
(三)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和担保工作。对列入国家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积极向省财政厅申报,争取政策性贴息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贷款的反担保要求,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且对重点企业担保、再担保有实际行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享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优惠政策外,争取省财政厅对其担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在连云港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为期6个月的融资绿色通道,设立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全力满足我市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面向我市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承诺无还本续贷)。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原则上应在参考银行上年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基础上降低50 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市、县各应急转贷基金要积极提供转贷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全力支持上述转贷业务。对绿色通道内发放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省市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五)加强对受困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纳入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进一步降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督促成员单位管控负债成本,维护定价秩序,在特殊时期最大限度地向实体企业让利,共克时艰。对于无法按时还款的个人和企业,各银行机构要分类施策,不得单独因疫情影响原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监管部门将适当针对性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各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保护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有针对性地做好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应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加强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金融支持,防止已脱贫人员受疫情影响再次返贫。已经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要优先给予支持。
(七)加大债券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力度。辖内直接债务融资承销机构要迅速摸排相关企业发行需求,鼓励有现实需求的企业通过交易商协会绿色通道发行债券,保障企业生产运行所需资金;债务融资金融工具主承机构在为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开展债券主承销业务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内部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整理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融资需求,主动发行金融债,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强化政策协同,切实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八)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质效。各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强化互联网、手机app等电子渠道服务,引导客户减少非必要的现场业务办理。各银行机构要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全力配合应急物资采购资金支付、企业捐款、财政资金划拨等工作。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对疫情相关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在医院等级、医保结算、诊疗项目等方面减少限制,确保高效理赔。
(九)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补充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三农”客户的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简化续贷程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十)改进完善各项金融服务。加强流通中的现金管理,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对atm等自助设备加强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确保自助取现服务不中断。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现金付出尽可能以新券为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人民银行。保持支付清算通畅运行,加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放开宣传力度,做好应急安排,确保支付系统和金融机构内部系统安全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商业银行网银等渠道查询信用报告,做好征信查询点防护,确保自助查询设备及时消毒处理;积极探索通过邮寄方式反馈企业信用报告,统筹做好征信服务和疫情防控。开辟财政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三、简化流程和手续,提高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十一)对经常项目购汇需求特事特办。简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十二)支持企业跨境外币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十三)为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收入在境内使用等业务,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产生的跨境人民币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相关专用账户的要求,并在交易附言中加以注明。
(十四)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机构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报备。
四、加强金融部门党的领导,团结协作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市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切实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履行好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社会责任,把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十六)进一步加强配合协调。市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注重收集管理及服务对象反映的各类问题、诉求、建议,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各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卫健、财政、工信、新闻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工作对接,提高联合防控疫情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全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加强对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的监测与指导,为防控疫情提供良好的市场定价秩序。
(十七)进一步加强分析监测。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防控疫情工作的指导,做好对辖内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金融风险和相关新闻舆情等情况的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十八)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预案,对疫情及突发情况做好针对性应急准备工作,确保金融秩序有序、金融服务到位。
(十九)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情况的督促指导和定期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合力,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连云港市商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