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有什么支持措施?
问:试点城市如何申报评审?
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联评联审。
问:如何对试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答: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工作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一,绩效评价原则上均选择可直接提取统计数据的定量指标,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等。第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指标;科技、工信部门负责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相关指标。第三,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考核结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全程参与。
问:如何准确把握绩效评价指标?
答:为加强指导,我们同时发布了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口径说明,对绩效指标逐项进行解释,并明确统计数据来源和评分标准,既便于地方操作,也有利于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统一性。如,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指标,明确填报口径为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末余额较上年末余额的增量。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确定。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
问:每年的具体时间安排?
答:按照《通知》要求,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同时提交上年度试点城市的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由于今年发文较晚,省级财政部门应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问:试点城市覆盖面预计将达到多少?
答:按照试点城市名额分配办法,每年约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若不考虑同一城市重复申报情况,3年合计可支持约180个试点城市,覆盖全国地市级行政区达到50%左右。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强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早见成效。